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(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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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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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- 本条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。
-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的分类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。
- 生活废品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废品的不同类别和性质,将可回收物、有害废品、厨余废品和其他废品进行分类。
- 生活废品收集是指生活废品分类后,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。生活废品运输是指生活废品收集后,按照规定运往处置场所。生活废品处理是指生活废品通过焚烧、填埋、堆肥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- 监督管理是指相关部门对生活废品分类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第二章 生活废品分类
- 本市生活废品分类为四类:可回收物、有害废品、厨余废品和其他废品。
- 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回收利用的生活废品,包括纸张、塑料、玻璃、金属等。
- 有害废品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废品,包括废电池、废灯管、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等。
- 厨余废品是指主要由食品废弃物组成的生活废品,包括剩菜剩饭、果皮菜叶等。
- 其他废品是指不属于可回收物、有害废品、厨余废品的其他生活废品。
第三章 生活废品收集
- 生活废品收集由环卫部门负责,按照生活废品分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。
- 可回收物、有害废品、厨余废品和其他废品应当分别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内。
- 禁止将生活废品混放或者乱扔乱倒。
- 生活废品收集应当做到及时、规范、无异味。
第四章 生活废品运输
- 生活废品运输由环卫部门负责,按照生活废品分类使用相应的运输工具。
- 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生活废品洒落、渗漏、遗撒。
- 运输生活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,并定期消毒。
第五章 生活废品处理
- 生活废品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,按照生活废品分类采用焚烧、填埋、堆肥等无害化处理方式。
-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。
- 有害废品应当进行特殊化处理,防止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。
- 厨余废品应当进行堆肥处理,生产有机肥。
- 其他废品应当填埋或者焚烧处理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- 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废品分类监督管理。
-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协助做好生活废品分类监督管理工作。
-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由环卫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。
第七章 附则
-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- 本条例由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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